法家哲学
2005-10-31 00:00

 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。他们以主张"以法治国"的"法治"而闻名,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。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,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,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。

  基本观点

 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,对于法律的起源、本质、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、时代要求、国家政权、伦理道德、风俗习惯、自然环境以及人口、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,而且卓有成效。

  面对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社会战争频仍,民生疾苦的现象,法家与儒、墨两家都是希然藉由各自所提出的积极主张以挽救世局的危乱,恢复人心的安定,使国家走上正面建设之路。而法家对于整体人类历史发展的主张,是放置在一种不断进化的过程之观点下来看,而进化的动力则在于掌握生杀大权的帝王能善用人性,以及法律制定的强制性与普遍性,奖励耕田的农民与打仗的战士,将国家一统在符合任何时代都行之有效的君主集权的专制统治之下,创造国家的富强与统一。

 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。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,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,"以刑去刑",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,迷信法律的作用。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,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,所以,就要用利益、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。比如战争,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,包括官职,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。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,灭六国统一中国,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,尽管它有一些不足。

  商鞅、慎到、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、重势、重术,各有特点。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,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。"法者"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,此臣之所师也。"术者"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,此人主之所执也。"抱法处势则治,背法去势则乱"。"法"是指健全法制,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,要独掌军政大权,术是指的驾御群臣、掌握政权、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。主要是察觉、防止犯上作乱,维护君主地位。

  在法家思想里,世界就是国家,国家就是帝王的国家;世界的太平就必须要靠帝王的权威统治与法律的普遍奉行,才能可大可远。这种强悍的世界观点,在理论预设方面,则有其承袭自道家对"道的理性思考,认为自然界与人没有亲疏关系,只有其无意志的自然法则,而人也不能改变任何天道运行的规律,因此试图以天道影响人事的一切作为都是迷信,都是应该被打倒的对象,只有靠人为自身的努力才有可能发展人类福祉。这种素朴的宇宙自然观,为其重视现实的统治者之权威与利益的君主专制言论,塑造了良好的理论基石。

  由于法家对于人性的看法是承袭荀子的性恶论,并且从经验层面观察人性的生理需求和实际行为,主张人性普遍好利恶害,贪婪自私,完全不能期望以礼乐化之,只有依靠法治统治才能禁民为非。因此,帝王君主的角色,即在于善用其本身的权势与法术,治理国家;而百姓个人的生存发展与创造自由,只有在整体国家的利益考虑下,才谈得上真自由与真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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